高铁惊魂   >   第10章 证据与真相
第10章 证据与真相
发布:2025-11-28 11:49 字数:3793 作者:果冻
    公诉人是一位经验丰富的中年男性检察官,声音洪亮而清晰。他站起身,拿起起诉书,开始宣读。起诉书详细陈述了案件的经过:被告人吴建因追求被害人林婉不成,心生怨恨,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林婉家中,持械将其杀害,并在事后残忍地将尸体肢解,分装抛弃于高铁列车及郊区废弃采石场水坑,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建死刑,立即执行。

    每一个字句,都如同重锤敲击在法庭之上,也敲击在旁听席每一个人的心上。公诉人描述分尸细节时,旁听席上传来几声压抑的惊呼和抽气声。吴建在被告席上剧烈地颤抖起来,双手紧紧抓住囚服的衣角,发出低低的呜咽。

    张靖宇的拳头捏得咯咯作响,眼神中的怒火几乎要喷涌而出。苏苏则不忍地别过头去。

    付声静静地听着,面色不变。他知道,这只是控方构建的叙事,冰冷而残酷,但未必是全部的真相。

    宣读完毕,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现在由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开始有条不紊地向法庭呈上证据。

    “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示意图。证明案发第一现场位于被害人林婉家中,现场发现大量血迹、人体组织碎片及清理痕迹。”大屏幕上开始展示林婉家中客厅、卫生间的照片,虽然关键的血腥部分做了模糊处理,但那凌乱的场面和隐约可见的暗红色印记,依然让人触目惊心。

    “证据二:尸检报告及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林婉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死亡后被人用锯类工具肢解。DNA鉴定意见书证明,现场血迹、组织碎片,高铁厕所内发现的断臂,以及在郊区采石场水坑打捞出的尸块,均与被害人林婉的DNA样本一致。”公诉人声音平稳,但内容却字字惊心。

    “证据三: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从被告人吴建家中搜查出的扳手、电动曲线锯、钢锯等工具上,检出被害人林婉的血迹或DNA信息;其切割痕迹与被害人尸体骨骼断端痕迹吻合。证明被告人吴建驾驶的面包车内发现的毛发、纤维与被害人及高铁上发现的物证一致。”

    “证据四:被告人吴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了其用扳手杀害林婉,并分尸抛尸的犯罪事实,有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为证。”

    ……

    一项项证据被呈上,如同砌墙的砖块,迅速构建起一个指向吴建的、看似牢不可破的证据壁垒。每一项证据的展示,都伴随着公诉人清晰的阐述,逻辑严密,层层递进,将吴建描绘成一个处心积虑、冷血残忍的杀人恶魔。

    旁听席上,议论声渐起,许多人看着吴建的眼神充满了厌恶和恐惧。张靖宇的嘴角甚至勾起一丝冷笑,他瞥了一眼付声,似乎在说:“看你还怎么辩!”

    公诉方举证完毕。审判长转向辩护席:“被告人吴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吴建茫然地摇头:“没…没有…”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付声站起身,声音清晰而稳定:“审判长,对于公诉方出示的大部分客观物证,如尸检报告关于死因和死后分尸的结论、DNA鉴定结果、现场勘查笔录等,辩护人没有异议。但对于部分证据的解读,特别是关于被告人作案动机、主观恶性的认定,以及被告人供述的完整性和背景,辩护人持有不同意见,并将在稍后的辩护环节详细阐述。”

    他的话语虽然平静,却透着一股不容置疑的力量,让原本有些一边倒的气氛悄然发生了一丝变化。

    审判长点头:“辩护人的意见已记录。现在,由辩护人向法庭举证。”

    “好的,审判长。”付声调整了一下桌前的麦克风,“辩护人将向法庭出示以下几组证据,以证明本案并非如公诉方所指控的那样,是一起简单的因追求不成而蓄意报复的恶性杀人案件,而是有着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因。被告人吴建的行为,是在长期遭受被害人精神虐待和人格侮辱后,在案发当天再次受到极端言语刺激下,情绪失控导致的悲剧。”

    他的开场白立刻引起了所有人的注意。

    “证据一:证人吴霞的证言。”付声示意坐在旁听席后方的吴霞。吴霞颤颤巍巍地站起来,脸上带着泪痕。“吴霞女士的证言将证明,被告人吴建平时性格内向、老实本分,甚至有些懦弱,从未有过暴力倾向。但在案发前一段时间,他情绪低落,精神恍惚,多次向姐姐哭诉自己‘活得没有尊严’,‘被人当狗一样使唤’,但并未具体说明是何人所为。”

    “证据二:多位证人证言,包括曾为被害人林婉提供过服务的家政人员、外卖员,以及部分小区物业人员的证言。这些证言将共同证明,被害人林婉虽然在外表现光鲜,但私下对待她认为地位较低的人员时,态度常常显得傲慢、刻薄,甚至有辱骂行为。这与被告人吴建关于遭受被害人长期精神压迫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付声提交了相关的书面证言材料。

    公诉人立刻提出反对:“反对!辩护人提供的这些证言,内容模糊,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评价,与本案缺乏直接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了足以引发杀机的侮辱行为。”

    付声从容应对:“审判长,这些证言虽然并非直接针对被告人,但勾勒出了被害人日常行为模式中可能存在的一面,为理解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扭曲的关系提供了背景信息,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请法庭予以考虑。”

    审判长略作思索:“辩护人的证据暂时收下,其证明力由合议庭评议。请继续举证。”

    付声深吸一口气,知道关键的时刻来了。

    “证据三:一段匿名录音。”他的声音不大,却清晰地传遍了整个法庭,瞬间吸引了所有人的目光。“这段录音,记录了被害人林婉在一次与朋友的私下谈话中,以极其轻蔑和侮辱性的言语,描述她与被告人吴建的关系,称其为‘免费劳力’、‘随叫随到的电工’、‘最好拿捏的底层男人’,甚至将其比作‘楼下的流浪狗’。”

    此言一出,法庭内顿时一片哗然!旁听席上响起了清晰的倒吸冷气的声音和压抑不住的议论。张靖宇猛地坐直了身体,眼中充满了难以置信和愤怒。苏苏也瞪大了眼睛。

    公诉人立刻站起,语气严厉:“反对!强烈反对!辩护人出示的所谓‘匿名录音’,来源不明,合法性存疑!其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经过剪辑、说话人是否确系被害人本人,均无法核实!该证据不具备证据资格,请求法庭不予采纳!”

    审判长皱起了眉头,看向付声:“辩护人,请就该证据的来源和合法性作出说明。”

    付声平静地回答:“审判长,这段录音的提供者因担心个人隐私和安全,要求匿名。辩护人已经尽最大努力核实了录音的真实性。首先,辩护人已将录音提交给具有资质的声纹鉴定机构进行比对,鉴定结论初步认为,录音中女性声音的主要语音特征与被害人林婉生前通话录音样本的特征具有高度相似性。其次,录音内容中提及的某些细节,如称呼吴建为‘那个电工’,以及描述使唤吴建做事的具体情境,与被告人吴建的供述以及其他侧面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这段录音的内容,直接反映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真实态度和两人之间严重不对等、充满侮辱性的关系实质,是被告人长期压抑、最终情绪失控的关键诱因,与案件核心事实具有直接、重大的关联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来源存在瑕疵但内容真实且与案件事实有重大关联的证据,法庭可以进行审查,并在综合全案证据后判断其证明力。辩护人恳请法庭准许播放该录音,并结合后续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付声的论述有理有据,逻辑清晰。审判长与两位陪审员低声商议了片刻。

    “考虑到该证据可能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合议庭决定,暂时准许播放该录音。但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严格审查和评议。”审判长最终做出了决定,“现在,播放录音。”

    法庭内瞬间安静下来,所有人的目光都集中在付声面前的播放设备上。付声按下了播放键。

    一段略带嘈杂背景音的对话流淌出来,一个年轻女性的声音,带着几分醉意和轻佻的笑声,清晰地响起:

    “……你说吴建啊?哈,那个电工?就是个免费劳力呗,随叫随到,比什么软件都好用……对啊,老实嘛,这种没见过世面的底层男人最好拿捏了,给点好脸色就能让他感恩戴德,屁颠屁颠的……上次我家灯泡坏了,大半夜一个电话就来了,修完还帮我把垃圾都带下去了,你说逗不逗?……嗨,什么喜欢不喜欢的,就是觉得方便呗,看他那副感恩戴德的样子,真是又可怜又好笑……像不像?像不像我们家楼下那条流浪狗?招招手就过来,给口吃的就能摇半天尾巴,哈哈哈哈……”

    刺耳的笑声和侮辱性的言语,回荡在庄严肃穆的法庭里,显得格外刺耳和……丑陋。

    录音播放完毕,法庭内陷入了一片死寂。之前对吴建的愤怒和谴责,似乎被一种复杂难言的情绪所取代。人们看着被告席上泣不成声、身体因屈辱和痛苦而剧烈颤抖的吴建,眼神变得复杂起来。

    张靖宇的脸色变得极其难看,他猛地看向身边的苏苏,低吼道:“这录音怎么回事?之前调查怎么没发现?!”

    苏苏也是一脸震惊和茫然:“我们走访时确实有人提到林婉刻薄,但没人提供过这种录音啊……来源是匿名的……”

    付声没有理会旁听席的骚动,继续说道:“审判长,这段录音,结合之前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足以证明被害人林婉长期对被告人吴建进行精神控制和人格侮辱。这种日积月累的压迫和贬低,是被告人内心积怨的根源。而案发当天,当被告人鼓起勇气试图摊牌、寻求一个解释时,等来的却是被害人更加变本加厉的嘲讽和羞辱,这才最终点燃了被告人失控的怒火,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建的杀人行为,并非蓄谋已久,而是具有明显的‘激情杀人’特征,是在特定情境下,因受到被害人严重过错和极端言语刺激,导致情绪崩溃、失去理智的冲动行为。被害人的严重过错,是本案不可忽视的重要情节,依法应当作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